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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自然保护地宁静——鄂温克旗检察院首例“公益惩罚性赔偿+行刑反向衔接”湿地碳汇案件召开公开听证
时间:2023-11-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好生物多样性,充分发挥刑事打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职能,落实好行刑反向衔接机制,2023年10月26日,鄂温克旗检察院就苏某某、崔某某等七名违法行为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公安机关、行政主管机关派员出席听证会。

简要案情:2021年以来,违法行为人苏某某、崔某某组织雇佣李某某、徐某某等五名违法行为人,多次在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使用地笼、拦河网等禁用工具非法捕野生鱼类,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后被鄂温克旗公安局查获并向鄂温克旗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听证会上,公益诉讼案件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认定事实的证据和法律适用。到会的行政机关代表充分发表了意见,检察官对拟处理意见进行了详细阐述,重点强调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认购碳汇是对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司法创新,通过对不可原位同质直接修复的情形尝试适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可以实现对森林、草原生态系统整体性、替代性的修复。违法犯罪人员承担非法捕捞的刑事责任,并不免除其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义务。针对破坏湿地野生鱼类资源问题,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促使违法行为人深刻反省并自愿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积极认购碳汇。

听证人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行政检察职能,推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也有利于解决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的盲区。会后,鄂温克旗检察院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考量七名违法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对苏某某、崔某某二人依法提起公诉,另建议行政机关对李某某、徐某某等五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

本次听证会的召开,既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又加强了法治教育,给了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今后,鄂温克旗检察院将持续推进生态司法保障,为呼伦贝尔良好生态保驾护航,并以本次案件为契机,围绕双向衔接工作,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模式,实现有力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检察官小贴士

行刑反向衔接:

“一般的行刑衔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而行刑反向衔接则是指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行刑反向衔接主要解决对违法行为人不刑不罚、应移未移、应罚未罚等突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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