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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
时间:2022-07-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6月2日在鄂温克族自治旗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韩 峰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一、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鄂温克旗人民检察院在旗委和上级院的坚强领导下,在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落实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继续把握“稳进、落实、提升”的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推进平安鄂温克、法治鄂温克建设提供更加积极有效的法治保障。一年来,我院获得“全国文明接待室”“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标兵”“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等市级以上集体荣誉9项。获市级以上先进典型、先进个人荣誉称号15人,其中敖云被评为2019年内蒙古“十佳法治人物”。2019年我院再次被授予“全市先进检察院”荣誉称号,这是我院自2016年新班子组建以来连续四年获此殊荣。

(一)始终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力服务保障鄂温克旗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1、主动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打好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战。坚决打击牧区高利贷、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全年共办理各类诈骗案件13件。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注重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成效,着力发展特色产业,帮扶贫困户人均收入达1.5万余元;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精准脱贫相衔接,将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范围,与旗扶贫办构建协作机制,对我旗建档立卡1213户2876人进行排查,全年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3件,发放救助金3.4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聚力保护全旗水源地和河流湖泊安全,集中整治排放医疗、生产废水和堆放各类垃圾等污染环境行为,全年共办理环境保护类案件95件。

2、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行涉黑案件由检察长办理、涉恶案件由副检察长办理的分级办理制度。2019年,共受理审查批捕案件3件11人,提起公诉2件14人。就敖某某涉恶团伙案、刘某某等恶势力集团案提出罚金刑建议,并提出涉案财产处理意见。坚持“打伞破网”的主攻方向,对受理的6条涉黑涉恶案件及“保护伞”线索,均移送相关部门处理。针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行业主管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发出检察建议6份,均收到书面整改回复。发挥“相邻院集中办案”优势,与牙克石市检察院共同办理了王某某等50人涉黑案件,现已提起公诉。

(二)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竭力提升检察为民工作水平

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贯彻“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原则,加大对未成年人维权力度,共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对1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全年批准逮捕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人,提起公诉2人。检察官任法治副校长9名。与旗教育局联合制定了《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法治进校园”全旗巡讲活动。建立了双语普法巡讲团,开展主题宣讲30场次。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挂牌成立全旗首个驻公安机关“哈拉木吉一站式询问中心”,开启“一站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办案新模式,2019年依法提前介入3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全面落实人权保障举措。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24人、不起诉17人。强化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不断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7人,切实保障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升级改造集实体和网络于一体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新增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快速办理涉民营企业控告申诉案件。

全面畅通群众合理诉求渠道。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确保收到的群众来信“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答复”制度落到实处。对具备回复条件的7件信访件全部进行程序性回复,实现到期回复率、答复率、办结答复率三个100%。全年共计接待来信来访46件75人,接收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8件,均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处理。

(三)聚焦司法公平公信,全面推动“四大检察”协调充分发展

1、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

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诉工作模式,“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优势明显。全年共批准逮捕55件64人,提起公诉176件229人。加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2019年我院办理的原莫旗副旗长阴某某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罪一案,开庭时,呼伦贝尔市检察院组织全市检察系统进行庭审观摩。该案被自治区纪委监委评为精品案件并在全区作经验介绍。立足法律监督精准实施。诉讼监督方面,批捕阶段提前介入案件14件;立案监督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人;纠正漏捕后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纠正遗漏同案犯6人;发《纠正违法通知书》39份;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6件。向旗法院提起抗诉1件,该案已发回重审。

2、提高监督精准度和权威性,进一步做强民事、行政检察

民事检察监督方面。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全面加强对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和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构建起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全年共办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49件。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惩治力度,核实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为虚假诉讼,及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该案经法院再审已改判,有效的维护了正常司法秩序。行政检察监督方面。牢记“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依法行政”双重责任,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突破口,主动走出去拓展案源,全年共受理行政监督案件65件,均制发检察建议并收到行政机关回复。

3、立足服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检察

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专注生态环境保护,共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21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100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办理的红花尔基森林大火案,已收回900余万元生态损失赔偿款。针对中超等13家开发企业长期拖欠人防易地建设费、灵星房地产等开发企业拖欠公用设施配套费等提起公益诉讼,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积极落实“守护绿色呼伦贝尔”专项行动,开展了“校园及周边舌尖上的安全”“清理农药瓶”等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对发现的无证经营及农药包装物污染河流等情况向行政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我院办理的李某某非法狩猎案被评为内蒙古检察机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四)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通过邀请视察、参与评议、登门走访等形式,加强与代表的常态化联系。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工作及专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意见、建议,切实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认真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及时办理政协委员提案,主动邀请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征求意见建议。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组织开展旁听庭审、评议案件等活动,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2019年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检察机关200人次。8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陪同下,来自7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3位全国人大代表来到我院视察工作,反响强烈,并对我院各项工作给予了好评。继续完善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平台、门户网站、12309中国检察网、新媒体平台并重的检务公开系统。持续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在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程序性信息291条,重要案件信息发布10条,辩护与代理预约34件,法律文书186份。持续推进新媒体平台建设。注重监督制衡,形成了集门户网站、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等七个平台为一体的新媒体“集群”,共发布检察信息、动态3000余条。2019年,我院“四种语言+检察”、党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工作被《检察日报》、《法制日报》、《内蒙古日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

(五)聚焦严管厚爱创新,建设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检察队伍

着力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全力打造政治坚定、对党忠诚的过硬检察队伍。找准检察事业初心,围绕人民需求履职,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抓党建、强班子、带队伍、促业务”工作思路,着力打造 “七型”党组织,党建工作取得丰硕成果,得到旗直机关工委的高度认可。2019年全旗党建工作现场会在我院召开,会上向全旗22个单位90余名党务工作者进行了典型经验介绍。

着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力打造职能优化、运行高效的过硬检察队伍。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内设机构系统性、重构性改革,将12个内设机构整合为5个部。坚持司法亲历性,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办理各类案件346件,推动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案成为常态。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适用认罪认罚案件157件196人,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为78.1%,提出量刑建议177人,采纳146人,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82.49%。认罪认罚适用率位列全市第一,全区名列前茅,经验做法在全区推广。

着力推进素质建设,全力打造业务精湛、公正司法的过硬检察队伍。深入开展“队伍建设年”活动,落实领导干部上讲堂、检察官教检察官制度,领导干部上讲台授课40场次,列席审委会4次。通过组织庭审观摩、登录“检答网”、业务培训、理论研讨等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开展各类学习培训125场次。同时加强与人民大学法学院等高等院校和其他专业领域机构合作,邀请优秀法官、律师、法学专家授课,稳步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信息化素能建设,建成了数字化多媒体会议中心、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及刑事执行检察指挥中心。远程开庭、远程提讯91件,无人机协助办案部门调查取证5次。

着力推进纪律作风建设,全力打造纪律严明、风清气正的过硬检察队伍。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重大工作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支出和重要案件都经集体研究决定。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检察人员八小时外监督管理规定,落实防止过问干预司法办案“三个规定”,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党建责任体系,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全年无违法违纪和办案安全事故发生。

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旗检察院坚决扛起检察机关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在积极做好本单位各项防控工作的同时,举全院之力按照旗委相关要求,积极投身到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中,成立了四级防控网格化体系,全力以赴,负责呼伦贝尔新区嘉苑小区208户居民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党员干警先锋模范作用,配合旗委参与全旗集中隔离点严密防控工作。

回顾过去一年的检察工作,我们深深感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检察事业砥砺前行的科学指引,旗委坚强领导是我们做好一切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是我们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不竭动力,旗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是我们始终坚守初心使命的底气、信心与力量。在此,我谨代表旗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认识到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司法改革配套措施不完善,检察理念转变慢、法律监督水平不高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二是专业人才短缺,专家型检察官培养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三是“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还不够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新的更高需求上还有一定差距。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紧盯不放,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二、2020年全旗检察工作思路

2020年,全旗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旗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重大决策部署为“主线”,以强化法律监督和抓好队伍教育整顿为“主轴”,以提高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为“主旋律”,全力以赴履行新时代检察职责,努力为鄂温克族自治旗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一是把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体现在行使各项检察职能全过程。要以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抓好“十大业务”,把行使法定职能与落实党的绝对领导紧密结合起来,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旗检察机关将继续积极配合旗委和上级院疫情防控,切实做到“疫情防控不放松,检察工作不断档”。

二是提高检察履职水平精准服务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贯彻总体国家安全关,以社会治理现代化为重点,深度参与三大攻坚战,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深挖根治、长效长治和行业整治,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依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立足司法办案参与社会治理,为地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是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进一步深化“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持续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旗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设立检察室,延伸监督触角,加强侦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提高刑事检察办案质效。持续打造民事、行政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加大对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全面深化非诉执行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提高检察建议采纳率。全面推进法律规定的各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继续推进“守护绿色呼伦贝尔”专项活动,开展食品药品“四个最严”专项活动,积极办理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国有土地出让金流失等案件,积极探索办理安全生产等公益诉讼案件。

四是依托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成果持续加强自身建设。依托内设机构改革成果,加快构建专业化新型办案团队,进一步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动态管理和业绩考核评价机制,持续构建完善科学高效的检察组织体系。坚持严管厚爱,强化专业素养提升,努力建设“学习型”检察院,争做“放心型”检察官,锻造 “四个铁一般” 新时期过硬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2020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胜之年,围绕这个大局,我们将在旗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旗人大的监督、旗政府和旗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着力于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好检察职能,把各项检察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不断推进鄂温克旗检察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名词解释


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一号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

“哈拉木吉一站式询问中心”:哈拉木吉是蒙古语,是关爱的意思。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对逮捕的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办案单位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制度。

四大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

“捕诉一体”:即一个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以及补充侦查、刑事申诉等,全部由一名检察官或一个办案组负责。

十大业务: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进行内设机构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设十大检察厅。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分别设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检察厅,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设立分别负责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的第六检察厅和第七检察厅,专设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第八检察厅、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将控告检察厅、申诉检察厅合并设立第十检察厅,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案件的侦查职责划入第五检察厅。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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