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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司法利剑守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时间:2024-0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告杨某某等3人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生态造成永久性损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我代表鄂温克旗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024年1月10日,鄂温克旗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杨某某等3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鄂温克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鄂温克旗检察院检察长潘玉茹出庭支持公诉,鄂温克旗法院院长安志国担任审判长。该案采用“3+4”合议庭审理模式,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到场旁听。

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鄂温克旗检察院与相关单位于2023年9月15日联合开展“5·23系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救助鸟类放飞仪式,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从案件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到提起公诉,鄂温克旗检察院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依法从严办理,延伸监督职责,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体现了检察机关严惩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庭审过程中,潘玉茹检察长带领办案团队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面出示证据,充分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阐释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说明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害结果和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经审理,法庭对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全部予以采信,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等3人深刻反思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已足额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

鄂温克旗法检“两长”同堂履职既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具体表现,也是深化法检协作配合机制的生动实践。鄂温克旗检察院综合运用检察职能,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司法理念,坚持司法惩治与生态恢复并重,坚持违法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一起追究,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引导社会公众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意识,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法治氛围。

检察官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者破坏。本案中,被告人触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应予以惩罚。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要牢牢树立生态底线意识和法律红线意识,切勿因兴趣、喜爱等原因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做“宠物”饲养,更不能实施非法猎捕、买卖和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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