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按照最高检一体抓好“三个管理”的要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坚持用好智慧辅助,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探索建立了全区首个“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内蒙古自治区唯一一家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应用试点单位。
该系统分为“一票否决”和“量化评估”两种评估方式。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该院运用“一票否决”,直接作出决定。对于不符合“一票否决”的案件,该院运用“量化评估”,开展审查。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在“量化评估”阶段,该院对各种反映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进行归纳和提炼,结合地区案件类型特点,拓展丰富了评估指标,形成涵盖63项指标的评估体系。该体系包含暴力抗击抓捕、惯犯等社会危险性高的评估指标,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社会危险性低的评估指标,以及是否参与过公益活动、是否履行赔偿保证金提存等社会因素评估指标。通过对各项指标进行权重赋值,运用该系统搭载的配套数据运算方法,得出社会危险性分数和等级,作为检察官决策辅助依据。
同时,该院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嵌入到提前介入等工作中,配套出台了《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指引(试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提请逮捕案件捕前审查制度》等工作机制,保障了捕前、诉前案件证据审查质效,使办案理念和标准更加统一。
自该系统运行以来,该院已对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拟不起诉等案件的300余名犯罪嫌疑人开展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检察办案质效有了明显提升,也为检察官公正、客观履职,有效降低办案质量风险和廉洁风险提供了智慧助力。
呼伦贝尔市人大代表、内蒙古律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梁玮
我参加过旗检察院组织的不批捕案件听证会,检察官通过数字化评估,将量化评估结果作为不批准逮捕的参考依据,通过数字赋能实现办案提质增效,使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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