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自行采购招标文件
第一章 采购邀请
我院融媒体中心计划采购专业化设备。现邀请有意向且符合要求的公司参加投标。
一.采购需求
1.项目名称:鄂温克检察融媒体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EWKJCY-ZC-202402
3.预算金额为53万元(大写:伍拾叁万圆整),采购标的技术标准与要求见附表
二.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详见第六条的评审程序)。
2.资格审查时,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相关信用情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于3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企业征信报告送至我单位便于组织邀请招标前的资质审核。资格审查通过后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函,供应商准备好响应文件凭邀请函参加招标活动。
3.其他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时间:2024年11月27日 至 2024年12月4日, 每天09:00至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3.方式:供应商自行到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拷贝获取(非涉密项目可以从鄂温克旗检察院门户网站获取);
四.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数量、方式
1.截止时间:2024年12月4日 17:00;
2.地点: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308办公室;
3.数量:1份;
4.方式:供应商审查通过后按照要求制作投标(响应)文件后在递交时间截止前将投标(响应)文件密封送达至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308办公室,如需邮寄无法在截止时间前送达的视情况顺延时间,截止时间后邮寄的视为无效。
五.评定时间、地点、方式、要求
1.时间: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满足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情况下,采购人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采购小组会评定成交供应商;
2.地点: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2楼听证室;
3.方式:采购小组通过评审程序审查评定,如出现报价相同且满足采购标的技术规格、参数、要求的按照参数优劣确定成交供应商,参数相同的按照价格高低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上述适用合理合规合法的情况,如出现供应商恶意串通等情况时将视为投标无效)。
4.要求:请受邀供应商联系人保持电话畅通。
六.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
1.1采购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
1.2资格审查中有任意一项未通过的,审查结果为不通过,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无效响应处理。
1.3信用记录查询
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查询;
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资格审查时查询;
查询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报告进行查询;
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中显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符合性审查
2.1采购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2符合性审查中有任意一项未通过的,评审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按无效响应处理。
符合性审查表
报价 |
报价(包括分项报价、总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超过采购预算。 |
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 |
响应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主要商务条款 |
审查供应商出具的“主要商务要求承诺书”。 |
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 |
1.明确所响应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或服务内容或工程量;
2.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
其他要求 |
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无效的其他情形。 |
七.中标结果
自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制作中标通知书向成交供应商发送并将采购结果告知所有受邀供应商。
八.询问、质疑与投诉
1.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但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为了使提出的询问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有效回复,询问采用实名制,询问内容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亲自递交到本院308办公室,正式受理后方可生效,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否则,为无效询问。
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质疑、投诉,本院收到质疑、投诉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质疑、投诉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终止履行合同。
供应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本院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受邀供应商之日。
3.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本院予以驳回。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八.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地址: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索伦大街
联系人:白昱
联系电话:15560801905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第二章 合同与验收
一.合同要求
1.一般要求
1.1采购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做实质性修改。合同签订双方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1.2采购合同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 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1.3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4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合同格式及内容
2.1参考格式见本招标文件后附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部分合同条款),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以不提供《合同文本》。
2.2《合同文本》的内容可以根据《民法典》和合同签订双方的实际要求进行修改。
二.验收
成交供应商在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需求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单或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