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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释法说理,为在押人员解梦
时间:2025-08-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这本是看守所谈话过程中的程序性询问,一般在押人员都会说“没有补充了。”但这一次,因为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刑,即将交付执行的张某某却提出了自己的小小请求。

今天的办案故事就从这里开始,由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阿拉但笋布尔为我们讲述。

“昨天做梦我还梦到我死去的哥们了,他说事咋整成这样呢,以后没法开车了啊。”罪犯张某某望着谈话室窗外的天空,眼眶微红,眼神中充满了悔恨和不解。他说“检察官,我的判决已经收到了,我自己开车没注意,出了人命,法院判我是应该的,无论是罪名,还是刑期,我都没啥说的,该认就得认。但是前两天交警给了我一个文书,说我十年都不能再申请驾照,我不懂,我判刑才一年半,出来十年都不能开车,这合理吗?我还指着开车过活呢。我出来以后怎么办?”

驻所检察人员望着张某某语重心长的说。“这事,虽然和判决没有关系,但你既然提出来了,我能解决的,就帮你解决。这件事怎么判决,为什么吊销执照,法律都有明文规定的,今天谈话到这里,我争取在你投送前把相关的法律条文带给你看看,你也可以和家属会见的时候问问家里人,我带的法条对不对,现在都是网络时代,谁都有手机,法律规定怎么写的都能查到。我们不会骗你,也骗不了你。”张某某说“谢谢了,不过我没两天就要投送走了,不用特意麻烦。”

第二天一早驻所检察人员再次与张某某谈话,并带去了相关的法律条文。结合法律条文告知张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吊销驾驶证。张某某驾车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导致发生事故,造成同乘朋友死亡,属于重大交通事故,应依法吊销其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交通肇事构成犯罪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所以公安机关才在判决下达后,投送之前给张某某下达处罚文书。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八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不符合再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间间隔条件。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劝慰张某某,事情已经发生了,要早点放下心结,算上在看守所羁押折抵的刑期,一年多也就出来了,咱们现在社会发展好了,短时间不能开车,也会有别的出路。无论是不是民族地区,无论是谁遇到这样的情况,也都要遵守同样的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张某某看着法律规定松了一口气,对驻所检察人员说“谢谢,我懂了,我也没有什么遗憾和困惑了,估么着也不会再梦到我哥们了。”

这次谈话的当晚,张某某被投送至监狱。我们常说,谁执法、谁普法,引导当事人认罪伏判固然是执法者的义务,但确远远不是普法的终点,让更多的人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们每一名司法从业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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